摘要
《管锥编·毛诗正义·关雎(三)》按照古典文献对"诗"与"乐"的传统理解,对"诗"、"声"、"乐"三者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最终认同了"乐之声"比"诗之言"难作伪的论断。诗歌与音乐在"作伪"命题的具体所指,须通过对诗歌与音乐的符号形式、情感特征、情感表达方式与意义接受的分析得以呈现,因此,泛泛认定音乐比诗歌难作伪并不具说服力,同时,在对两者"作伪"比较的论述中,声音作为相同的表现媒介提供了重要的研究参照。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83-86,共4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