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国养老保险制度,在其发展早期具有高福利性质,但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人口结构失衡和经济预算压力下,政府开始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改革进程体现了三个特点:坚持现收现付型保险的根本地位、注重保障弱势群体的养老利益、逐步破除公共部门的养老特权。我国应吸取法国的教训,审慎确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以避免公共财政被养老保险赤字所裹挟。并且可以借鉴法国经验,一方面发布高瞄准度的"微型福利政策"保障弱势群体的养老利益,另一方面以积极的态度逐步消解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特权。
出处
《行政管理改革》
2013年第4期50-56,共7页
Administration Reform
基金
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
资助号:2012085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