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庭教育是少年刑事审判中独具特色的程序。目前我国的法庭教育尚未发挥应有的价值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仍停留在能动司法的限度,未能从制度层面发挥罪犯改造和重点预防的功能。从当前特殊的司法国情看,我国少年法院和独立的青少年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社区转向教育等对接机制尚不发达。基于此,在《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赋予法庭教育法定程序地位,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行为规范,应该是现阶段完善我国法庭教育制度的现实出路,使法庭教育活动完成从自发到自觉再到自律的演进过程,逐步实现政策导向型司法向制度主导型司法的成功转型。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3年第3期63-69,共7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