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租汽车经营权并非是单纯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具有无歧视性,符合条件的人均可申请获得;从授权与登记的阶段性来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有偿的行政合同形式与无偿的行政审批形式赋予申请人财产性行政许可与单纯性行政许可。出租汽车经营权含有财产性,其本质是城市道路使用权。从权利转让的客体看,可以区分公共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但不宜区分出租汽车经营所有权与使用权。禁止转让时,出租汽车经营权表现为单纯的行政许可,经营权的取得与权利人的身份密切相关,转让合同无效;允许转让时,出租汽车经营权表现为财产性行政许可,体现政府的垄断性与物的稀缺性,转让合同有效。在权利登记上,一般实行出租汽车所有权与经营权一体主义原则,取得出租汽车所有权,便意味着获得了出租汽车经营权。挂靠经营与转让关系具有一致性,行为客体从一个主体名下转移至另一个主体名下,它包括管理式挂靠与承包式挂靠;而隐名登记是一种特殊的挂靠形式———出租汽车经营权人将车辆所有权及经营权登记在他人名下,这种约定实际上构成经营权的私下转让,实际权利人可以主张权利。
出处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4期42-48,共7页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