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古典侵权法作为裁判规范,以侵权责任为核心范畴,并没有赋予侵权行为在立法上的独立地位。古典侵权法确立"无害于人"的行为准则,以绝对权保护为确立行为自由的界限,形成了消极、中立的性格。然而,面对现代工业社会,因其无力积极应对而陷入困境。现代侵权法应该实现从裁判规范向行为规范的转变,其标志是侵权行为独立概念的形成,以实现从反思"人与人该如何相互对待"的宏观层面入手、在确保侵权法特有论理机制的前提下,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侵权行为作为现代侵权法的核心范畴,因定位于行为模式与侵权责任在立法上实现分离,其应该树立"以诚待人"的行为标准,统合"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以违法性作为内涵建设的基础。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79-85,共7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涉及公众人物侵权问题研究"(11YJA820074)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侵权行为法价值研究"(07SFB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