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保护范畴以及东道国对公共健康问题的关注,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的冲突也随之从国际贸易领域扩展至国际投资领域,2010年和2011年的两起"菲利普·莫里斯案"即为典型。在现行投资协定体系下,一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稳定和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而另一方面则形成了薄弱的东道国公共健康规制权,从而导致投资者知识产权与东道国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应当以利益均衡为指导原则,借投资协定公益化改革的契机,对投资协定的相关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进行改革,以求投资者知识产权与东道国公共健康规制权的均衡,协调投资协定下的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的冲突。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42-51,共10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12SFB3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