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阶段,股东诉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股东诉权的依据主要源于国际投资协定,但由于大部分国际投资协定有关“投资者”和“投资”的定义都采用宽泛化的措辞,且仲裁庭倾向于认为“保护和促进投资”是国际投资协定的首要主旨,而赋予股东诉权才能保证该主旨的实现,所以使实践中出现了股东诉权泛化的现象,引发了平行仲裁和投资关系被迫多边化等问题。针对此,国际投资协定中开始出现一些校正和平衡条款,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股东诉权泛化。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3年第6期113-122,共10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