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是刑法确定的新罪名 ,对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 ,严重不负责任 ,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 ,为某种利益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不构成本罪。对国家利益的损害不能局限于现实的直接的经济利益 ,要作广义理解 ,同时要适当提高本罪的刑事责任。
出处
《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3期34-35,共2页
Journal of Shaanxi Administration School and Shaanxi Economic Management Scho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