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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张提货单看财会人员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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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订后的《会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由此可见,会计人员应对本单位的财产物资负起监督责任。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会计人员往往满足于见单做账,管账不管事,产生了管理上的不少漏洞,造成了企业的经济损失。下面列举的是某公司的真实事例:
作者 关淑然
出处 《对外经贸财会》 2001年第1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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