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职人员信息报告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始终将公职人员信息报告制度定位为一项"终端反腐"机制,对工具性价值的关注埋没了更为丰富的理论支撑,也使其在实践运用中处处受限。应当构建一种复合性的理论框架,以防止利益冲突理论为核心,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制度根源、以工具性为外在目标、以伦理性为内在追求、以治理性为终极价值、以激励理论为平衡策略,为公职人员信息报告制度作用的发挥提供更为有效的支持和指导。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3期147-154,共8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