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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存在两种含义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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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品之价值决定于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科学的劳动价值学说的核心,也是它区别于其他劳动价值学说的特点,在此问题的理解上绝对不能含混。自马克思提出形成和决定价值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以来,在马克思主义者中将近一个世纪未发生过什么对它的不同理解。我国在本世纪50年代中期,有魏埙等同志在研究价值规律尤其是价值决定在不同历史阶段中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等问题时,首次将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方面,是从单位商品的生产上去考察,它是指在一定时期生产此商品的生产部门在平均生产条件下的劳动耗费;另一方面,从社会商品的生产总量上看,它是指用在各种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总耗费。前者被称为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据说这是《资本论》第1卷第1章第1节中所论述的必要劳动时间;后者据说是《资本论》
作者 胡寄窗
机构地区 上海财经大学
出处 《经济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3期37-44,共8页 Economic Research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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