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立法要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如何规范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本文认为 ,修订《公司法》应当兼顾一般规则与国有企业特殊规则的关系 ,其原则是要确立尽量与国际接轨的一般规则 ;对国有企业区别分类 ,对不适宜公司制的国有企业进行单独或特别立法 ,将“国有独资公司”的内容从《公司法》中去除 ,由《公共企业法》规范 ;对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所涉及的特殊问题可以在《公司法》中订立一些特别条款 ,但不得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赋予它的优惠待遇 ;对国有控股公司和企业集团 ,在《公司法》中增加“关联企业”的内容进行规范 ,并由《公共企业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范有关政府与企业关系。
出处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6期89-94,共6页
Acade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