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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退(免)税制度的改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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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征收的间接税,是国际上通行的税了措施。我国从1985年实行至今也有16个年头,而真正逐步走上轨道还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加以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并陆续出台了相应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通过近7年的运行,向着与WTO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的方向逐步地完善,但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日益显现 ,现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思考。
作者 姚重远
出处 《税收研究资料》 2001年第8期23-2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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