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师的教育权是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和父母、社会的委托 ,为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而被确认的职务上必要的权利 ,具有非权力的人权特性。这一特性决定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优先于教师的教育权的 ,教师在行使教育权的过程中不能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实践中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却屡见不鲜。鉴于此 ,应确立以每“个”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观 ,以民主的、尊重学生基本人权的教育方式 ,使每个学生获得适合其个人发展的、可选择的教育。
出处
《高等师范教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61-66,共6页
Teacher Educa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