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群体性事件"在我国已成为一个不得不引发重视的社会现象及理论课题。要有效地应对群体性事件,就必须采用有助于把握群体性事件本质特征的新标准,既要将群体性事件与理性化的法定权利集体表达活动相区分,又要与集体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格区别开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逻辑在于通过规模性群体行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达致促动政府积极行动以满足参与者权利需求的目的,因而在其不合理的形式下存在一定程度的合理内核。为此,应以新思维消解群体性事件及其秩序负效应,关键在于通过法治建构全新的治理体系、锻造高效能的治理能力,推动群体性事件治理模式的根本转型,重构一个通过法律规范权力、导入民意、保障民权的和谐秩序。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8期45-50,共6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法律解释的原理与方法体系"(项目编号:12FFX016)
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青年团队项目)"走向大国的中国法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项目编号:IFYT122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