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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为预约合同约定附加生效条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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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判断预约合同成立的标准是当事人是否达成将来缔结本约合同的合意。预约合同不同于民事主体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达成继续磋商的合意,其生效后,当事人负有必须缔结本约的义务。尽管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但权利义务内容并不相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为预约合同约定附加生效条件。
作者 杨卓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4期38-42,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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