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目前我国的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住宅的流转问题一直受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困扰。农村住宅的继承也会导致该住宅所有权的变动,其是否也会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有所差异、其法律保障或法律规制如何等问题需要解答。其后,农村住宅存续期间内甚至灭失后等状态一定程度上因利害关系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而需作不同处理。对这些问题做相应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深入认识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出处
《南方农村》
2014年第5期55-62,共8页
South China Rural Ar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