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们目前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地方政府通过积极的经济干预活动,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设施,而且通过制度创新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由于转型期特殊的制度环境以及地方政府独特的利益结构,地方政府通过积极经济干预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化转型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同时,又常常偏离政府职能的公共性本位,出现了经济干预行为的营利化倾向。如何规范地方政府的经济干预行为,无疑是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经济法与地方政府经济干预行为具有特殊的渊源和联系,这为我们对地方政府的经济干预行为规范化的研究提供了一种特殊的视角。
出处
《经济法论坛》
CSSCI
2013年第1期61-70,共10页
Tribune of Economic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