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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的通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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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系统标识的使用,便于社会认知,提升卫生系统的整体社会形象,经部务会研究,决定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分为卫生行政部门标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识。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报》 2011年第11期4-9,共6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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