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纵观世界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都离不开本国政府在立法方面对其进行的规范与扶持。各国农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本国合作金融组织的支持与服务,但是按合作制建立起来的农村信用社实质上早已出现了异化,背离了合作制的本质,这与各国法制建设有很大的关系。本文选取发达国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两个国家(美国与德国)。通过回顾两国的立法实践,得出国家立法对推动合作金融组织规范发展有一定的必要性,并结合合作金融思想在我国的传播与实践的情况,对立法的要点提出建议。力争在制度规范引导下,构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更好地服务我国农业经济,推动我国城乡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出处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08-109,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