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国内已经出现了上海资信、安融惠众、阿里征信等互联网金融专业征信机构或"准征信机构",P2P网贷、众筹融资、大数据金融等互联网金融运行模式迫切需要对众多参与主体进行信息挖掘、分析和共享,互联网金融下的征信机构需求应运而生,并大体可分为互联网征信机构和大数据征信机构两种类型。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应充分利用两者的潜在市场需求,推动两种模式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充分发挥强制性制度变迁与市场诱导性制度变迁的各自优势,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方位的互联网金融征信服务机构体系。
出处
《征信》
2015年第4期44-46,共3页
Credit Reference
基金
四川省教育厅项目(15SB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