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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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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股份合作制的发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劳动群众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第四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
出处 《北京工商》 1994年第10期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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