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别权力关系是"人治"的体现,存在于法治国家中的"人治"领域。在"人治"社会,所谓的"特别"权力关系则为一般关系;只有"法治"确立之后,体现"人治"的社会关系才具有"特别"性。从发展历程上看,特别权力关系和法治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对于我国而言,没有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不等于特别权力关系不存在;在改革路径上,只有把政党及社会团体的人事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实现实质法治,真正破除我国现存的特别权力关系。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91-97,共7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