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功能失范的主要表现为:解决程序争议的功能失灵,组织庭前准备的功能失范,提高诉讼效益的功能也难以发挥。跳出庭前会议程序失灵的表象后,"庭前会议功能失范何以发生"成为了重要问题。目前看来,庭前会议决定的效力缺失是该程序功能失范的主要成因。其间的因果律为:决定的效力缺失,使程序争议拖延至一审庭审,对合议庭和被告人参与未形成有效激励,并导致当事人失去了救济方式。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告别"没有结论的裁判"。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49-160,共1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审判中心视角下的刑事
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研究"(14ZDC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