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支持起诉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扶助弱势当事人走进法院、接近司法。检察机关是支持诉讼最重要的主体。然而,由于立法的简陋和欠缺,以及重视程度不够,实践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发挥作用的空间十分有限。支持起诉的对象为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应该规定"受害人有起诉意愿,但因为客观原因难于或惧于起诉"为适用条件。支持起诉因其福利性而区别于督促起诉制度,因其适用条件和功能的不同而独立于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制度。支持起诉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必须通过立法来清晰界定支持起诉人与法院、支持起诉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应赋予支持起诉人作为独立的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其权利义务。
出处
《法治研究》
2016年第1期153-160,共8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