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审判中心主义下,应当区分刑事诉讼中的查明、证明与判明。控辩双方是证明主体和查明主体,裁判者是判明主体。案件事实为查明对象,但证明对象和判明对象则仅限于控辩双方的主张事实。证明责任是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需证明己方主张事实为真,并在不能证明时承担该事实被认定为伪之结果的责任。证明标准是一个与证明责任直接相关的概念,即就某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要达到什么程度或者标准,才能使裁判者相信其所主张的事实为真。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3期9-11,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