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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庭前会议的效力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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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庭前会议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而庭前会议的效力问题是实现其制度价值的一个关键点。在我国法律规范层面,刑事庭前会议的效力仅仅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规定的模糊性直接导致了庭前会议效力的模糊性和争议性。但在司法实践层面,在一些案例中法官们在适用庭前会议时并不拘泥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是赋予了庭前会议以一定的效力。庭前会议的效力应主要由两方面构成:一是程序的时效性,即在庭前会议的启动、内容等方面均有一定的有效时间的限制;二是结论的约束性,即庭前会议上不仅能够以法官裁判、参与各方达成共识等方式形成结论,而且这种结论对于参与各方和后续庭审具有约束力。在观念上重视产出与投入的平衡,注重庭前程序的作用,接纳程序性裁判,厘清成本与收益、庭前与庭审、程序性与实体性裁判这三组重要关系,有助于我们在庭前会议效力问题上达成共识,并促成庭前会议效力的真正实现。
作者 贾志强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07-112,共6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CLS〔2015〕C0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刑事诉讼证明模式研究"(11BFX111) 吉林大学研究生创新研究计划项目"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2014077)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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