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法律救济制度,从而达到惩罚环境犯罪、保护公民环境权益,促进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是环境法治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法律救济制度中,本文认为应当转变相关环境立法观念,环境立法由"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转变。同时要创设环境权,加大刑罚的保护力度,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弱化环境行政从属性。要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的相关诉讼权利,赋予其适当的刑罚裁量建议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同时对于被害人的追诉权、上诉权等都有必要分析并加以保护。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67-171,共5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YJC820107)
浙江省社科规划项目(09CGFX008Y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