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鹿特丹规则》创设的电子运输记录制度,产生于海上运输电子商务大背景之下,对于中国发展"一带一路"电子商务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该规则建立了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制度、效力制度,尤其是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制度、替换制度、签发制度、承运人识别制度、证据效力制度等,对丰富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借鉴电子运输记录制度构建跨境电子商务运输法律制度。基于功能等同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从立法上赋予电子运输记录制度与纸面提单同等效力;在制定电子商务法过程中采纳电子运输记录制度。电子运输记录制度可以扩展到适用陆路运输和航空运输领域。另外,我国《海商法》第四章应作相应修改,采纳电子运输记录制度的相关规定。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88-94,共7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教育部项目"促进庭审功能充分实现的诉讼程序机制研究"(15YJA820005)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13&ZD181)
安徽师范大学2014博士科研启动项目(2014bsqdjj08)
安徽师范大学2016校培育基金人才培育项目(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