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区域环境立法机制包含本体构造、保障措施和法律依据三个层面的内容,对其构建也应从以上三个层面依次展开。首先,界定区域环境立法的主体、客体和程序,以充实区域环境立法机制的本体构造;其次,建立健全区域环境立法的信息交流、沟通协商以及利益平衡机制,以强化区域环境立法机制的保障措施;最后,促进区域环境立法机制的法制化进程,以完善我国区域环境立法机制的法律依据。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76-82,共7页
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污染源环境监管的信息失灵及其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2BFX121)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2014年度重点课题"区域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JSFZFZ14D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