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其设立之初用以规范警察的侦查行为,防止警察滥用侦查权以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两大法系国家也纷纷确立了各具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我国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从立层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年来实施状况不尽如人意。规则本身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启动主体缺漏、排除范围狭窄、对非法证据的范围界定模糊、未明确辩方证明标准、"毒树之果"是否排除未作规定以及缺乏救济程序。文章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立法的若干建议。
出处
《法治社会》
2016年第5期14-25,共12页
Law-Based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