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航运领域刑事犯罪案件办理存在着航运物流运输环节刑事法律适用不统一、停靠我国内水的外籍船舶刑事管辖权不明、船舶修造业在预防犯罪方面存在制度缺陷、集装箱运输中的"飞单"环节存在漏洞、破坏黄浦江水域环境案件的取证和定性难等突出问题。应当从统一航运物流领域的法律适用标准,明确停靠内水的外籍船舶刑事管辖权,加强船舶修造业的招录管理和治安防范,强化集装箱运输"飞单"环节的行政监管,加大破坏水域环境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等方面,解决航运领域刑事犯罪案件办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37-40,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