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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不动产契约制度浅析——以一纸清末民国年间不动产合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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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末民国不动产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传承性,其完整的老契约包括契稿、官契纸、官颁契尾三部分,自书契文应当至少具备12项基本要素。从一份清末民国年间不动产合契的比较中,可以了解基于法律制度变迁而产生的清末、民国不动产契约的异同,并进一步了解清末民国关于不动产契税制度的征收设计。
作者 牛志伟
出处 《档案》 2017年第8期32-36,共5页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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