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产中介机构作为房屋买卖信息的集散地,促进房屋买卖双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但因其业务拓展所提供的诸多服务内容已突破传统意义上居间商的范围,因而其法律定位、角色冲突备受争议。房产中介机构往往基于其他激励机制等利益考量,天然地掩盖出卖人及其标的物瑕疵等诸多信息,不实信息披露致使买受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损。在探讨房产中介机构对于标的物瑕疵的认知及主观状态时,不实信息披露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缘由、承担侵权还是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及抗辩事由等亟需法律层面的规制。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10期81-83,91,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5年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ACYC2015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