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未发挥其基本法的规范作用,引起了立法导向不明、国家政策摇摆、改革实践行政化、学术讨论无序等严重问题。从解释学的角度看,该条款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自由,设定了国家尊重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自由权、支持农民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义务,体现了以经营方式选择的自主权适应中国农村千变万化的实情,从而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效率的立法理性。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条款的这一规范意义应是当前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基本出发点。
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75-86,共12页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