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检察业务考评的双轨制运行机制在推动检察业务工作进步的同时,也还存在着考评对象不合理、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借鉴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察绩效考评可以获得诸多启示,尤其是对员额制检察官的考评应当取消以诉讼结果为导向的考评指标,增加对检察官个人职业素养等方面的主观评价内容。在检察业务考评程序方面也可以采取提高考评规范效力等级、设置专业考评主体等措施来完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05-119,共15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