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刷单炒信行为定罪,是将立法没有犯罪化的行为通过个案处理的方式予以刑罚制裁,因而是一种司法犯罪化。然而,基于法条主义的视角,反向刷单炒信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建立网络平台为正向刷单炒信提供信息交换帮助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谦抑原则要求,在充分运用非刑法手段之前不得率先动用刑法,能以特定罪名评价的行为不得任意选择其他罪名。协同共治是治理刷单炒信行为的当然选择,但应强调电商平台的管理责任,鼓励其积极寻求民事救济,制定合理的行业规则,消除诱发商家炒信的社会因素。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77-191,共15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一般课题"互联网金融失范现象及其刑法规制研究"(项目号:CLS[2016]D4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