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色列最高法院首次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中国南通中院的民商事判决,这对完善我国法律中的互惠原则具有借鉴意义。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坚持事实互惠标准,对我国与外国在判决承认和执行上的司法合作产生了不利影响。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法院应当摒弃孤立思维,积极促进互惠关系的形成,并改采法律互惠标准,明确由申请人承担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互惠关系。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6-23,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