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问题解决的必要性是社会的普遍共识,但是长期以来是否需要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一直处于肯定论与反对论的僵持局面,导致这一危害行为长期脱离法律的有效规制。鉴于此,《刑法》的前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有所作为。将见危不救行为纳入该法予以规制,没有入刑那么大的困难,一方面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如果有效则无需再动用刑法),一方面如果效果不佳,则为将来入刑做出进一步有实践依据的立法准备。
出处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177-182,共6页
Journal of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2016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6CFX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