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合作社具有显著的益贫性特点,也就是说农民合作社主要针对广大的农村以及低保障的农民,这是精准扶贫的群体,也是我国最关心的脱贫对象。农民合作社制度不合理的原因在于广大农户没有股权,使得广大农户与农民合作社缺乏紧密的联系,无法建立科学的利益联结机制。将农民合作社与财政扶贫资源相衔接,建立产业扶贫、资金收益扶贫与农业科技扶贫相结合的精准扶贫制度,完善农民合作社的产权机构,提高农户的股权比例,积极调动农户的参与合作组织的积极性与热情,进一步推动合作社治理结构。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第19期2-3,共2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