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企业对全球经济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引起了不少国家对国家安全方面的担忧。具有软法性质的国际组织多边举措无法避免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的出现。虽然ICSID仲裁庭就国有企业投资者地位问题对Broches标准采取宽松立场的做法,给予了中国国有企业提起诉求的机会,但考虑到传统IITs对"投资者"的不同定义,国际投资仲裁的非约束性,以及新兴IITs"竞争中立"条款的纳入等现实因素,我们除了依赖于现有的条约解释外,还应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认真对待和合理回应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关切。从长远来看,应以中国主导的"一带一路"倡议为契机,通过充分向他国表达中国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性质,以及完善或构建明确、合理的国有企业投资保护条款,保证国有企业海外投资利益的真正落地。
出处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19-127,共9页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带一路’战略与中国对南亚投资法律风险防控研究"(编号:17xfx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