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企合作下环境保护契约是通过在政府和企业引入责任共担、风险分担、互利互倚的合作契约机制的建立,旨在引入社会资本,推进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治理。作为一种新型环境治理理念下的实践结果,环保契约治理的兴起和发展基于公私法界限的打破以及行政行为选择自由理论两大法理基础,同时能够有效的对传统环境治理范式的困境进行弥补。在法律机制的构建中,即便是基于政企合作的前提,在契约的缔结和执行中也应当充分考虑利益第三人的因素,防止矛盾和冲突,作为一种兼具私法性和公法性的行政契约,在司法救济途径的选择中,应当根据不同的契约类型选择对应的救济机制,以达到更好实现企业利益保障和促进公利益实现的衡平。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第29期98-100,共3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