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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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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大中城市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鉴于这次副食品价格补贴数额较大,考虑财政承受能力,财政部以(88)财工字第371号文发出通知:今年试行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后,核算上作为工资基金。统计上列入工资总额,但不作为国营企业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
作者 刘晓虹
出处 《武汉财会》 1988年第10期41-4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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