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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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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和区。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4年第1期27-2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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