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从刑法解释学的视角,可以以文义解释划定从事公务可能的范围,以体系解释寻找国家工作人员在各罪中的共性,以历史解释进行辅证,以目的解释得出具有确定性的答案,然后与文义解释的结论进行对照。经过上述解释过程可知,国家工作人员需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以国家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履行职务,二是工作职责具有对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或者国家财产进行管理的性质,三是行使该职权有合法或者外观合法的依据。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78-84,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