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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用仪器设备加计扣除的实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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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作者 张海涛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9年第8期35-36,共2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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