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比较成熟的时期,在此期间,财政法制及惩贪措施也随之步入发展和定型阶段。当时财政法制及惩贪措施主要体现在隋《开皇律》及《唐律疏议》中。《唐律疏议》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有关财政分配的管理约束与惩治贪污犯罪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划分了在国家财富的分配及管理中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为理顺封建国家财富分配秩序及惩治贪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在具有法律总纲性质的《名例律》中,对赃罪的几种情形及其区别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总称——“六赃”。《唐律疏议·名例律·以赃入罪》的“疏议”曰:“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强盗,指用武力手段抢夺财物的行为,如持杖行动等;窃盗,指以偷盗行为而获得财物,偷窃自己经管的官有财物,则称作“监守自盗”;枉法,即受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替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不枉法,即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但没有为行贿人作歪曲法律的处断;受所监临,指主管官吏接受下属吏民财物的行为;坐赃,指官吏或一般人不是由于收贿赂或盗窃的原因,而是为公或为私收取不应收的财物。
出处
《财政与发展》
北大核心
1999年第12期26-26,共1页
Finance and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