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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亟待规范的三个刑事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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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条第3款,将校车业务严重超员、超速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后,给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以此规定为切入点,初步解析了各相关法律责任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关系,切实帮助校车安全管理达到规范、稳定的新阶段。
作者 王开元
出处 《教育实践与研究(理论版)(C)》 2019年第7期81-82,共2页 Educational Practice and Research
基金 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一般资助课题“中小学(幼儿园)依法治校实体创新与程序保障实验研究”(课题编号:1503009)系列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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