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传统的单位犯罪侵犯本单位之外其他主体权益的"对外"犯罪不同,在劳动关系存在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对内"犯罪,被害人为本单位的员工,因此将传统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适用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要进一步研究。同时,自然人在何种情况下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也需要慎重考量。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范围向"用人单位"扩张,并在一定程度上将该罪的适用范围突破"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保护更为周全。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85-194,共10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