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工智能技术及产业快速发展带来无限的消费便利和巨大的经营收益的同时,亦产生了权利、竞争、安全及伦理维度上的诸多问题,亟待通过科学立法积极回应和引导人工智能发展的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科学立法不是简单的条文堆聚,须以科学的价值观予以引领和指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的核心内涵,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构造和实践要求,是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基准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为此,结合人工智能发展的基本特征,建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嵌入并融合于国家人工智能立法过程,这既是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及产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的现实考量。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20年第6期41-49,共9页
基金
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天津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经济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019JWZD2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重大项目“全球数据竞争中人权基准的考量与促进研究”(项目编号:19JJD820009)的阶段性成果。